尽管“被收钱”是一件让人很不爽的事情,但只要合情合理,该掏腰包也无话可说,比如版权保护。眼下,有两个协会特别忙,音著协忙着盯多如牛毛的KTV,文著协和谷歌也是谈了一轮又一轮。收钱嘛,积极性高一点是可以理解的。11月18日《成都日报》的消息估计会更振奋这两个协会的人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办法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具体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收钱的协会很高兴,著作权人自然也很开心,只要制度合理,费用不至于在征收环节梗阻,就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版权保护是法治社会的通识,今年的世界媒体峰会还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保护版权,就是保护著作人的权利;而保护了著作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呵护这个世界的创造与创新能力。这个意思其实大家都知道,早在N年前,我们接触第一手的盗版碟的时候,人家都不忘在盗版之余还刻上八个大字教诲我们: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可见,保护版权的道理从来就是很得人心的。
我要表达的重点不是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而是版权保护不能厚此薄彼。按照我的理解,或者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所谓版权,恐怕不仅包括音著协忙乎的音乐人的权利、文著协操心的作家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千千万万普通作者的权利,比如作家的版权、自由撰稿人的版权、民间影音创作人的版权等——他们的发表权,署名权等法定权利,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才是考验一个社会版权保护水平的重要基准。这么说的理由有三:一是普通作者的权利关涉的主体数量庞大,且其被侵权现象更为严重,比如广播电视随便拿个报纸圈圈点点就成了自己的节目,连作者、编者的名字都“忽略不计”;二是相比于著名作家、著名歌星,普通作者长期处于维权弱势,在与侵权机构博弈中最缺乏话语权,眼下来看,还没有一个专业性行业协会主动出面替普通作者谈判维权;三是从版权保护的主旨来看,在于唤醒公众的版权意识,如果保护版权只是替少数著作权人说话,大多数作者仍处于长期被侵权的惯性之下,则这样的保护缺乏民意基础,不过是扬汤止沸而已。
接下来,广播电台、电视台可能真要给歌曲作者和表演者埋单了,这是大势所趋。版权保护说到底也是双赢,有偿有序使用,既洗清了“小偷”的嫌疑,也激发了作者为广电奉献更多好作品的热情。我以为,广电在给歌曲付费的同时也不能忘了文字——毕竟,“版权面前,人人平等”,若不是纸媒等为广电提供丰富的文字信息,哪有眼下的精彩节目?据说不久前《华尔街日报》等传统报纸向谷歌等网络媒体发起了抗议,对其长期以来“坐享其成”甚为不满;与此同时,美联社宣布要联合各家报纸发起一项行动,阻止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他们的新闻,并准备使用法律手段抵制网络盗版——兄弟之间搞得很不愉快。以纸媒为载体的文字作者显然和广电相处融洽。既然大家都这么客气,广电在给歌曲付费的同时,我想肯定是不会忘了文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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