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对方违约拖欠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合”)将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大明星”)告上法庭,要求云南大明星支付版权使用费及违约金近29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
音集协与云南天合诉称,2008年8月25日,音集协、云南天合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云南大明星签订了3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合同规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在其所属卡拉OK场所使用其管理范围内的音像作品;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将版权使用费汇至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定账号”。同日,云南天合还和云南大明星就版权使用费的具体收费事宜达成了协议,云南大明星对其所属3家KTV场所2008年度应交版权使用费的数额进行了确认,其中云南大明星所属欢乐园店、大拇指店、楚雄店总金额为358072.68元。2008年8月29日,云南天合又和云南大明星签了一份“情况说明”,对云南大明星应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数额进行了变更,双方确认云南大明星实际应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总额为332496.06元。然而,云南大明星仅在2008年9月12日和12月1日共缴纳了7万元后,余款262496.06元虽经云南天合多次催缴,云南大明星却一直拒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云南大明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版权使用费262496.06元,逾期交付版权使用费的违约金27224.46元,共计289720.52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据了解,此案是我国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首例违约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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