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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朋普乐针对恶意指称“第一盗版商”的回应
2009-11-17 11:42:01 来源:版权网 网友评论 0

    近期,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赛思) 和大连网通因盗播影视节目,被一审判罚1214638元,成为网络影视维权第一案,并由此很多媒体将此案件罗列至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推断出优朋普乐是“第一盗版商”。经过与相关合作伙伴商议,现正式公布该案发生的事实情况,以正视听。

   1.北京因赛思科技与优朋普乐的关系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于2006年,2007年投资控股北京因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赛思)。

   2.因赛思的业务
因赛思的业务为独立负责与辽宁网通公司的深度合作,共同运营其区域性宽频门户网站www.5a5e.com(想网)。

   3.事件经过
2007年7月,北京网尚文化公司向优朋普乐推销其所代理的香港TVB电视节目,表示只要优朋普乐购买,可以在www.voole.com的主域名以及二级子域名上使用该公司TVB节目内容。

   此时的优朋普乐正处于筹备期,www.voole.com还未正式上线(插注:普乐网络院线于2008年11月12日在北京中国大饭店举行了上线发布会),因此当时我公司表示,公司网站尚未正式上线运营,等上线后我公司届时再与网尚文化洽谈是否购买合作节目等事宜。

   网尚文化的业务人员随即向优朋普乐表示:TVB 节目2008年是否与网尚文化续约暂时未能确定,网尚文化手中目前可以销售的节目也只剩半年的权利,优朋普乐可以先购买半年的合作权,双方达成初步合作,等到网尚文化与TVB能够在2008年续约以及www.voole.com网站上线后再合作就能够有更大的优惠深度。优朋普乐经过认真考虑后,一方面考虑短期内协助因赛思进行想网的运营,为其丰富节目的内容,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想网评估在东北市场上用户对TVB节目的喜好程度,因此在www.voole.com并未上线正式运营的情况下,确定以人民币18万的价格,与网尚文化就TVB节目仅做5个月的内容合作。

   在合约签署的时候,优朋普乐提出以北京因赛思科技为合同主体,未来如果跟网尚文化有新的合作协议签署,再以优朋普乐来签,但网尚文化的业务员表示没有关系,用优朋普乐签署购买,这样方便今后的合作以优朋普乐来享受更好的优惠条件,现在签了就可以在想网上使用,不受任何影响。

   于是,优朋普乐在距离自己主站上线尚有15个月的情况下,与北京网尚文化公司签署了一份《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优朋普乐可在其网站及其二级域名子频道上通过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宽频网络内容服务的权利,双方合作的授权期限从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18万。

   在优朋普乐支付授权使用费之后,开始向www.5a5e.com上的用户通过链接到www.voole.com二级子域名进行点播服务、观看由网尚文化授权的TVB节目,网尚文化在整个合同所约定的合作前、中期间未向优朋普乐提出任何使用权利的异议。

   2007年11月,在5个月的合作合同即将到期之日,网尚文化相关人员致电优朋普乐要求签署新的一年期的合作协议,但优朋普乐通过3个多月的合作评估,发现网尚文化存在大量不能及时交付节目(网尚也认可在首期合同中扣款1万元作为补偿)、内容不能及时更新以及无法提供TVB新的节目内容等等与原合同所承诺的义务无法实现的事实,因此优朋普乐表示在www.voole.com普乐网络院线未正式上线的情况下(当时离正式上线还有12个月),不再与网尚文化公司进行任何续签的合作。

   当接到优朋普乐的正式回复,网尚的业务人员当即表示,网尚文化已经在想网平台上进行了TVB节目的侵权取证工作,而取证时间正是在2007年11月,原合同中所约定的优朋普乐可在其网站及其二级域名子频道上通过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宽频网络内容服务的权利不包含www.5a5e.com的使用权利,如果优朋普乐不续约,网尚文化将会用官司来解决。优朋普乐公司迅速正式回复:我们公司依然维持不再与网尚文化就TVB节目进行合作的决定。

   然后,因赛思科技被网尚文化在大连起诉于2007年11月www.5a5e.com想网上存在大量“盗播”TVB节目的侵权行为。

   2009年10月28日,在优朋普乐对迅雷发起大规模侵权诉讼时,发生在2年前的该案例被迅雷提出作为指责优朋普乐为“最大盗版商”的主体素材。

   整个事件的核心关键点,整理如下:

   一、如果优朋普乐要经营盗版内容,为什么优朋普乐在离自己主站正式上线还有15个月的情况下,要向网尚文化购买5个月的节目使用权?

   二、既然优朋普乐在主站上线前的主营业务是向因赛思提供部分内容协助其丰富想网平台上的内容,优朋普乐却想不到要直接以因赛思的名义去签署合作协议?

    三、网尚文化爆出的网络侵权案的审理时间是2007年11月,一审判决时间是2007年12月,为什么时隔两年以后,不早不晚偏偏就在优朋普乐大规模起诉迅雷大规模侵权时,忽然此案例就此升级演变成为优朋普乐“最大盗版商”的素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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